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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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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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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离婚案每件50~300元 ●侵害名誉权案每件100~500元
●劳动争议案每件10元 ●追索劳动报酬可先不缴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

  《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此外,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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