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孙圣烔
本报驻宁波记者 陈进红
本报讯 今年35岁的家政钟点工陈梅云一年半前在业主家擦拭玻璃时不慎坠落摔伤。日前,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对这起工伤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家政服务部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被判赔偿受伤女工各项费用6.2万元。
宁波宏运家政服务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郑洁茹在2002年5月成立,2004年6月,郑洁茹将服务部承包给徐蕾经营。
2005年,某住宅业主王某在向宏运家政服务部支付20小时家政服务费后,由服务部安排人员到王某家提供家政服务。2005年4月2日,陈梅云在王某家擦拭玻璃时因不慎踩断防盗窗栏杆,从2楼摔下受伤,被诊断为腰椎和左肩锁骨骨折。
2005年7月,陈梅云向镇海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确认。然而,自从陈梅云摔伤以来,宏运家政服务部仿佛从人间“蒸发”了。
2006年3月,陈梅云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宏运家政服务部业主郑洁茹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8万元。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陈梅云与宏运家政服务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徐蕾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原告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洁茹作为宏运家政服务部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第三人徐蕾支付原告陈梅云各项费用6.2万元,被告郑洁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