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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5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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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4辆过夜货车连环着火
停车场成被告遭遇索赔
  ■本报通讯员 夏法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停在货运市场过夜的货车,一夜间付之一炬。发生在2006年5月19日凌晨的这场火灾,一共烧毁了4辆货车,谁该为这次事故负责?其中一货车所属公司武汉中兴达先行起诉,要求赔偿18.68万元。昨天,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武汉中兴达称,被烧掉的这辆货车,2006年5月18日满载货物停放在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准备第二天将货运往各地。5月19日凌晨4时45分左右,发生火灾,两辆本地货车和两辆湖北货车被烧毁。事后经评估,武汉中兴的这辆货车损失达9.68万元。

  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已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火灾起火部位是4辆车中的湖北天顺汽贸公司的解放牌货车,起火点是该车的蓄电池正极输出部位,认定火灾原因是“该车驾驶室下的电线一次短路,引起火灾”。

  武汉中兴达认为,湖北天顺公司和当时的驾驶员易某,只是对车辆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察觉和排除隐患,应作为第二和第三被告;而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应列为第一被告。原因一:车辆是按照市场的要求停放车辆。火灾的发生,与市场在车辆停放的安排上存在漏洞有关;

  原因二:火灾时正下小雨,火势通过地面蔓延最后殃及其他车辆,中间有相当一段时间间隔。市场夜巡保安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火警,以致于火灾连环;

  原因三:消防队员到达市场进行扑救时,当时使用的消防栓因被人为改装,水压不稳,无法达到灭火要求。消防队员最后只得开车出去载水,中间花了20多分钟,延误了救火的时机。

  第一被告杭州石大路货运市场的负责人说,起火原因是其中一辆车自燃,不应把责任扩大。

  而第二被告湖北天顺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虽然消防认定事故原因是我们的,但他们对事故责任并没有作出认定”,表示公司也是这次连环火灾的受害人,所以将保留诉权。

  法院还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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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05 停车场成被告遭遇索赔 2007-1-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