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我爱人在杭州某医院做清洁工,一个月670元工资。因为身体不好,我们在2006年12月12日向医院方提出辞职,并写好了书面材料。医院以各种理由不同意我爱人辞职,但说明可以请假。于是,整个12月,我爱人请了3天假。前段时间,我去打工资卡,发现只有300多元钱,其他的算旷工,都扣掉了。
邢金昌:首先,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为750元,显然670元的工资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另外,虽然每个单位就旷工来说,所扣数额不等,但也有一个底线,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所以医院因旷工,扣掉刘先生的爱人这么多钱是不合理的。刘先生可以就这个情况到杭州市劳动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