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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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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拾荒者命丧大坑
家属诉诸法院 三单位均不认账
  《新商报》昨晚供本报专稿 外地拾荒者在探寻铁器的过程中被塌下来的土堆石块掩埋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地是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城建局、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的工地,以安全警示不足为由将三个单位起诉到法院,而三家单位均表示没有责任。昨日下午,西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事发地是否是工地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拾荒者被埋坑中身亡

  去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水县人王全成在新华绿洲小学附近捡拾铁块。早8时许,同去的多名拾荒者突然发现:“王全成不见了!”在不远处的大坑附近,同伙发现了王全成持有的金属探测器,怀疑他被坍塌的土堆石块埋住了,同伙立即报警。在周水子派出所民警、消防人员和同乡的帮助下,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动用挖掘机挖出了王全成,但是当时王全成已经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大坑谁挖的产生争议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王全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事发地就是梭鱼湾主河道治理工程的工地,大坑也是施工方为了清除淤泥而挖的。而对此说法,被告均表示不认可,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称这块地不在施工范围内,而且大坑是持有探测器、铁锨、镐头的拾荒者长期挖出来的:“他们的探测器能探测出地下十米左右的金属,所以拾荒人经常在此地挖掘,才形成了这个大坑。”对于这个说法,原告律师多次表示:“大连不可能有无主地,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方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相应书面证据,但三被告表示此证据都不能证明事发地是被告的工地和大坑是被告挖的。因存在争议,法庭没有当庭进行调解,是否有人要对拾荒人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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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5 一拾荒者命丧大坑 2007-1-24 48257178002CE1734825726C0049C8A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