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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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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规出台
金融企业国资增值保值添“指航灯”
  财政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投资、资本(股票)溢价等因素导致的国有资本的增加,应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予以剔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具体指标。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行业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等,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行业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则将另行规定。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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