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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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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公安部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的解释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专家表示,公安部作出的这一解释,对依法保护残疾人、孕妇等特定对象具有积极作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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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7 48257178002CE1734825726F0047F6C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