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银监会了解到:近日,中国银监会向全国银行业系统通报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查处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9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内蒙古新丰电厂建设规模为2台30万千瓦燃煤机组,工程总投资28.88亿元,2004年4月违规开工建设。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存在越权审批、违规批准征地、虚假申报、突击建设、违反招投标程序等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将其确定为违规项目、明令停工后,电站建设施工仍未得到制止。
经检查核实,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贷款,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未直接向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但在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信贷管理上负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