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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警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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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嫖娼费计入受贿额,浙江首例 此案警示领导干部:生活不检点会惹大麻烦
  ■本报通讯员 范跃红 郑俭轩

  

  “真没想到,这也是受贿,都怪自己不懂法,怪自己平时生活作风不检点。”1月19日下午,从拿到法院刚刚宣判的一审判决书开始,42岁的温某始终低着头,反复自言自语道。同样的话他已经跟检察官、法官、他的家人和辩护律师说了许多遍了,悔意常常写在他苍白的脸上。

  曾是丽水市一家城建公司副总经理的温某,一个曾立志决不向钱伸手、自称很讲原则的干部,却在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仅把好端端的工作岗位丢掉了,而且还背了个臭名声,全家人跟着倒霉。”温某的妻子更是后悔自己没有看管好丈夫。

  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被查证的受贿犯罪事实中,没有接受现金,只有高档财物和嫖娼费,由行贿者开支。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所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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