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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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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被放行
  中国银监会日前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这是中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此外,《办法》还规定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作为主要出资人(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与此同时,新规还降低了进入金融租赁业的准入门槛。在保证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的情况下,其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5亿元降低为1亿元。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被进一步调整和适度拓宽: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被取消,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加强了监管。

  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谢晓冬 俞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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