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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辽宁“残害幼女案”一审宣判
施暴者被判死缓 当庭表示“不上诉”
  曾有4次犯罪前科的辽宁省抚顺市市民董长友在农家女孩齐某上学的路上,施暴将其奸淫,并残害下体,致齐某五级伤残。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残害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董长友犯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51岁的董长友小学文化,无职业。齐某受害时仅有10岁。董长友因4次犯盗窃罪,4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去年9月,董长友因涉嫌强奸犯罪被逮捕。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董长友骑自行车行至抚顺县拉古乡拉古村,与上学途中的被害人齐某相遇,齐某怕上学迟到而请求董骑车带一程,董答允并用自行车带齐某向其学校方向行驶。当行至通往沈阳英城子和拉古八队的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告人董长友以解手为由将自行车拐进路边玉米地间的小路,将齐某挟持至玉米地深处,两次对齐某施以残害后逃离现场。齐某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齐某阴道裂伤,会阴三度裂伤,盆底及盆腔腹膜破裂为重伤;盆底及盆腔腹膜裂伤致活动出血,需手术治疗,为重伤。经伤残鉴定,伤残为五级。

  今年1月10日,该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20天后,法院认定董长友犯强奸罪,遂一审判处其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董长友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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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3 辽宁“残害幼女案”一审宣判 2007-2-3 48257178002CE1734825727600327D2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