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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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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女儿告父“包二奶”案一审判决
女儿王静以侮辱罪判管制两年
  齐鲁晚报供本报稿 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但该判决要在十天的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才能生效。

  2006年8月14日,李翠莲以王静犯侮辱罪、诽谤罪为由,向定陶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李翠莲的代理人指出,由于王静的恶意炒作,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搜索的相关网页达500多页。王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李翠莲,给其人格、名誉造成巨大伤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十分恶劣。

  王静辩称,网民在她的网站上发表的言论代表网民的意见,不是她指使谁去写的。她反应李翠莲和王志华有不正当关系,虽没直接证据,但有间接证据。其父母离婚后,她仍说父亲是“包二奶”,实际上,她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反映的是父母离婚前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静自办“反包二奶”网页,后通过注册开办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将自己向有关纪检部门递交的举报材料在网上公布。在其撰写的文章中,使用了若干侮辱李翠莲的语言。案结前,王静未将相关文章在网站上删除。法院认为,王静的行为侵犯了李翠莲的名誉权,使李翠莲的名誉受到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王静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有诽谤李翠莲的内容,但主要是对李翠莲进行了侮辱,其诽谤李翠莲的行为尚不够成犯罪。因此,自诉人指控王静犯诽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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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5 女儿告父“包二奶”案一审判决 2007-2-7 48257178002CE1734825727A0050083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