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位用途,业主大会说了算
桥梁帮你解读《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本报通讯员 肖盈盈 本报记者 娄炜栋 余雯雯 黄莺
《杭州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将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有了这个规定能不能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利?条例对社区、建设开发商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杭州市建委副主任 张良华
杭州市建委房开处 朱伟林
杭州大家苑社区书记 刘忠
杭州信荣物业公司经理 倪高苏
◎桥梁嘉宾◎
昨天中午,为了让市民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条例》,本报邀请相关专家做客“桥梁”栏目,解答市民疑问。
小区泊车位 市民最关心
◆“业主所有”不等于“无偿使用”
施家花园王先生:条例里面提到地面泊位属于所有业主,是不是就是说业主停车就不用付钱了?
倪苏高:所有与使用是两回事。现在小区车多泊位少已经是普遍现象,完全放开车位使用,不仅满足不了业主停车的需要,反而会引起小区管理的混乱。收取使用费也是限制小区停车量的手段之一,这和所有权是不冲突的。但依据杭州市有关规定,车位使用费必须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就目前来讲,小区内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
◆无车业主如何享有权益
王浩先生:我们小区都是把一些公共地划出来停车的,但我没有车,作为业主,对这些公共用地的使用就享不到权益。
大家苑社区刘忠书记:根据规定,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业主大会同意,车位也可以不租。如果有车业主多,大家都不想出钱,车位不租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有车业主是少数,那么租的可能性就大,因为有车族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无车族资源。
现在杭州有些小区为收取的泊车费设立了专门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
◆不同意“出租收费”可提出异议
施家花园王先生:我们小区原来的自行车车库划了一半给农贸市场做停车库,小区向农贸市场收费,现在小区免了自行车的管理费用,但是我是没有自行车的,那不是享受不到出租自行车库的利益了,我们能不能反对小区这种出租行为?
张良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小区每个业主的利益均衡问题。小区的物业会对收取的租金会有明确的使用去向,业主都可以看得到,如果王先生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或者业主大会提出异议,大家协商解决。
挪用配套设施 最高罚50万
城西林先生:我们小区有很多配套用房都租给别人开店了,这种情况允许吗?
张良华:确实有一些地方的物管部门擅自挪用一些小区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或做别的用途,但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配套设施不全 不能交付使用
滨江张女士:买房子的时候他们承诺的很美好,住进去后有游泳池,有球场,但结果什么都没跟上,还说迟早会有的。
张良华:其实这个条例的大部分规定是针对开发商的,就是说,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在建好之后拿产权证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居住配套设施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比如水电是否到位,道路、绿化等各个方面有没有如合同所签订的那样。如果没有建好那就是违约,我们可以根据合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确认。
■名词解释
◆居住区配套设施
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泊位和车位的区别
泊位一般是露天的,就是在原已存在的公共场地上,划出车位线的停车位置,因此它应该是没有建设投入的。而车库通常是在建筑里面的,而且都是特地建造起来用于停车的空间,因此它是需要资金投入的,比如地下车库。
◆市民登录建委网(www.hzjw.gov.cn)可查阅《杭州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