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5岁高龄的王某在金华某医院住院期间被查出感染梅毒,因交涉无果,他与妻子一起把就医的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金华婺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老人及妻子精神抚慰金共6万元。
王某因高血压等疾病于2003年8月11日到金华某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4月初,王某因上消化道出血需要输血,输血前,医院对王某进行血液全套检查并采血送检,化验结果显示,血清梅毒抗体(TPHA)为阴性。此后,医院把5人所献的A型血经配血后输给了王某。2005年4月3日,王某出院,同月24日重新入住该医院。2005年12月,王某需要再次输血,输血前被告知,他的血清梅毒螺旋抗体(ELISE)为阳性。后经复查,其梅毒抗体仍旧为阳性。
为此,王某的妻子金某曾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澄清事实真相。医院调查后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一份书面分析意见,认为“该病人是以前就有梅毒感染或接触可能,并非成分输血所致。”王某和妻子不同意此意见,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间,医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直接推定是医院的输血不当行为导致王某血液中梅毒抗体呈阳性,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向王某夫妇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唐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