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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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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消协、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呼吁
零团费不是“馅饼”是陷阱
  广州日报供稿 昨日上午,深圳市消委会向媒体第一时间发布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对出境旅游消费者保护的建议》。《建议》指出,所谓“零团费”旅游,是一种消费陷阱,会导致强迫消费者购物的事件,建议消费者出境旅游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

  零团费存在消费陷阱

  近年来内地出境旅游消费者人数大增,但同时消费者关于旅游购物后引发的投诉有增无减。许多消费者反映在旅游途中被带往指定购物点,导游采用诱导、胁迫手段强迫消费者购物,从中违法收取购物回扣。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指出,零团费,其实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建议》中指出,目前一些旅行社存在违规“卖团”行为:旅行社因成团人员不足,将团员转给有业务关系的符合资质的其他社。据资料显示,有的旅游团被多次转卖(多至3次),最终接待地旅行社不能按出发地收客旅行社当初答应的条件办团,违反对消费者的承诺。

  “卖团”行为必然牵涉层层剥削取利,影响旅游团的服务质量。旅行社收取了消费者的团费后,将获利收入囊中,或经转卖层层剥削后,不向境外接待旅行社支付任何基本的接待费,俗称“零”团费,实则“零”接待费,甚至“负”团费,即“负”接待费,后者的意思是接待旅行社反过来要付费给组团旅行社“买”团。旅行社的这种营销模式,实质是境内及境外一些旅行社为了争夺客源的低价竞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接待旅行社要靠旅客购物的回扣、自费项目等收入补贴食宿、交通等费用,因而发生导游强迫消费者购物的事件。

  消费者勿盲目追求低团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呼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纠正市场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呼吁旅游行业规范经营,放弃不正当经营行为;同时向消费者发出呼吁和消费警示,抵制不正当经营的旅行社。

  《建议》呼吁,消费者要认真行使自己的选择权,选择有国家旅游局颁发了《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并要求告知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同时注意,收取高价的旅游团,不一定是品质保证,关键在其是否诚信经营。因此,应选择有国家旅游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和目的地接待单位名称及其他诚信保证的旅行社。

  《建议》中指出,旅游途中发生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依照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向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索赔,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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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02 零团费不是“馅饼”是陷阱 2007-2-17 48257178002CE17348257284004BC28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