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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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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护知名商号,浙江今行新政
遭遇“搭便车”可申请知名商号认定
  ■本报通讯员 沈 雁 胡振华

  本报记者 陈聿敏 赵红燕报道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全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及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今起实施。今后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不会因为法律空子被搭便车,而那些名企业、老字号也不会再遭遇傍名的痛苦和无奈。

  浙江率先启动商号保护计划

  近年来,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商号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可以说给知名企业撑起了保护伞。

  据介绍,作为全国第一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申请认定有条件

  昨天新出台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中明确,申请认定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此外,该企业还必须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其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具体条件。

  其中,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面等条件。同时,《办法》规定以通用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以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和具有公共或特征的商号不能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企业名称数据库将更详尽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将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和知名商号上报、核实工作中,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确保依法正确地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想申请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也应按照《办法》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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