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徐佳 本报记者 胡大可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春节期间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到2007年3月5日24时止,之后,杭州市区范围内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自2007年3月6日零时起,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警方提请市民注意,家中的烟花爆竹务必在2007年3月5日24时前燃放完毕,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必须在2007年3月6日12时前上交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另悉,从2007年3月6日起,杭州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将组织警力进行巡查,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张、开工等庆典活动以及婚嫁、生日寿宴、搬迁、丧葬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确有必要举办庆典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杭州警方请广大市民和单位严格遵守规定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自觉抵制、积极劝阻和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