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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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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拒绝调动,单位不能随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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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员工拒绝调动,单位不能随意解聘
  春节过后,各地劳动者换单位、调岗位的情况有所增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对于拒绝岗位调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聘员工。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调动安排,有的甚至安排赴外地工作,一旦员工拒绝,则以此为由随意将其解聘。有家大卖场还在“员工手册”中写明:“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否则以终止合同论。”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工作内容、履行地等,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

  专家还指出,员工拒绝调动,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的理由。用人单位与正式职工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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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员工拒绝调动,单位不能随意解聘 2007-3-5 48257178002CE1734825729400401C6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