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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犯人只在监控中露过脸,怎么找?
美国有个警察想出了办法:把录像发上互联网

网络“通缉令” 破案新途径
  ■陈立希

  

  帕特罗曼·布莱恩·约翰逊是美国马萨诸塞州富兰克林市警察。在他前段时间接手的案件中,两名男子涉嫌在家得宝公司使用偷窃所得的信用卡。一遍遍观看家得宝公司监控录像后,约翰逊决定,找全世界的网友帮忙——上YouTube网站刊登监控录像,向全球网民发布网络“通缉令”。

  网络求助,成新途径

  在美国,像约翰逊一样求助于网络的警探如今已不在少数,这可谓网络时代一大新现象。

  YouTube是最著名的视频共享网站,它拥有数以百万计的拥趸,他们热衷于在这家网站上发布录像剪辑或观看他人发布的录像剪辑。

  “你不必是一个技术高手,就可以到YouTube观看视频,”约翰逊解释自己发布网络“通缉令”的原因时说。如果认识犯罪嫌疑人的人看到录像,就能提供重要线索,帮助警方缩短破案周期。

  美联社4日说,美国一些执法部门已把YouTube作为执法工具之一,常在那里发布疑犯录像,寻求大众帮助。专家认为,网络“通缉令”确实具有破案潜力,但能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需拭目以待。

  网络作用,尚未体现

  马萨诸塞州米德布诺市警官戴维·马茨凯维奇在处理该地假日旅馆一起纠纷时,逮捕了约翰逊寻找的犯罪嫌疑人。马茨凯维奇说,他并未在YouTube上见过犯罪嫌疑人录像,甚至不知道网上有这段录像。

  的确,YouTube上数以万计的录像济济一堂,如何让网络“通缉令”脱颖而出、抓住网民眼球,这点对警方而言至关重要。纽约市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授课的前警官尤金·奥唐奈说:“人们怎样才会不认为这是‘另一个无聊的录像’,不轻易把它关掉呢?”

  可能侵犯疑犯隐私

  另一方面,未经他人许可刊登其录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警方如何平衡这点值得讨论。

  《私密杂志》出版商罗伯特·史密斯认为,警方刊登录像前,应首先征求录像中除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人的同意,不论是受害者,还是旁观者。

  约翰逊则认为,刊登疑犯录像并非定义某人有罪,是为帮助群众辨识嫌疑人,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无可厚非。华盛顿特区电子隐私信息中心执行理事马克·罗滕贝格也认为,只要警方录像没有损毁他人形象,与侦查内容相关,就可以上网登载。    (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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