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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2007全国两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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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有恒产者有恒心
浙江代表热议物权法草案
  昨天下午,浙江代表团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土地问题、物业权属等问题成了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合法财富有保障

  “物权法是个‘大法’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翁礼华很有感触地说。物权法草案的酝酿、出台历经13载,经历7次审议。它的出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法。

  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孟子》中的一句话诠释得很好:“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物权法就是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去努力创造财富,而无后顾之忧。这个前提就是要保护人民合法获得的财产。物权法草案的出台,无疑会鼓励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

  尊重农民的土地权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在这个被人称之为“土地爷”的岗位上已经从事了整整十二年土地工作。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他大声疾呼,应该深化完善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权益。

  王松林说,土地是最大的不动产,从土地权属上来说,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征地事实上就是一种产权交易。因此物权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物权法》和《合同法》一样,是一部基础法,“实在是太有必要,太好了!”王松林代表提高了嗓门说。

  王松林认为,在物权法的颁布过程中,有几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最突出的就是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现在征地规模过大,在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土地明明是农民的,政府要征地,人家不给,就说人家是‘刁民’,这怎么行?”他建议,在征地过程中,首先要完善征地程序,“告知-确认-论证-听证”,每一步都不能少。

  “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后的农民靠什么生活?”王松林认为,目前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还太低,要适当提高。此外还应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青壮年农民要进行就业培训,光低保没用,还要给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土地使用期满,

  是否再缴土地出让金?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汪晓村把物权法的条款读得很细。

  “关于第一百五十条,我建议在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之后加上“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或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缴纳,适用国家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汪晓村说这一条涉及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实际上赋予了权利人无限期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权利。但是,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直接决定着使用权是否附有条件,这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草案)中实际回避了这个问题。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数额不大,对限制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缺乏实际作用,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角度看,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有着不可估量的社会意义。

  小区公共设施权属归谁?

  南存辉代表仔细分析了草案中界定小区公共设施权属的第74条后说,现在小区内的车位基本上都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实际上是自己出钱替开发商买单,他建议在物权法中应该这么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专门用途的车库、车位等属业主共同所有。

  汪晓村代表则对小区内的体育设施留上了心。他说,目前很多建筑规划区内有了游泳池、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并且日趋完善。同时,在一些高档住宅区内还有个别人拥有私人体育设施。建筑物区划内体育设施已经像停车位、绿地一样影响着业主的生活。原则上讲,只要条件允许,建筑物区划内均应配备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普通建筑物区划内,不应鼓励建设单位与业主个人约定体育设施的权属问题。因此,建筑物区划内体育设施一般要理解为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并优先满足业主的体育锻炼需要。同时,基于对权利处分的尊重,允许在一些高档小区内对体育设施权属进行约定。

  本报记者 胡巍 陈进红 董碧辉 俞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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