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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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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电力部门突然停电可能要赔偿
居民供用电合同3月底将向社会下发
  记者昨天从国家电监会获悉,《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从昨天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合同规定: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的居民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

  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从昨天起,《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开始为期10天的公示期,预计将在3月底由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向全社会下发,新用电居民在首次用电时签署合同,已用电居民将补签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据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知情人士介绍,该合同第一次将供电企业放上了被约束的位置,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此外,该合同还对供电产品、供电质量、交费、电表维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停电方面,要求供电人提前告知居民,尤其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早在2006年,国家电监会已开始草拟这一合同,并在今年2月向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征求意见。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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