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3版:2007全国两会·现场
3  4  
PDF 版
· 心中有道义 企业有境界
· 百姓问两会
· 心忧沙尘暴
· 医保,应保尽保
· 行政退出 司法独判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7年3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退出 司法独判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启楣一项建议引人关注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至今,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一直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制”,远远落后于今天的经济发展,更是严重滞后于现代法制建设,也与国际社会此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要求相距甚远。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启楣对此提出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张启楣代表担任过8年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在全国最早在基层法院设置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昨天,张启楣代表谈了他提出这个建议的来龙去脉。

  “双轨制”滞后于经济发展

  张启楣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取单一的司法保护模式。通过行政执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权力配置模式,本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目前一些国内外人士包括许多专家学者呼吁我国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从知识产权纠纷的性质出发,重新定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模式,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减少并适时取消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

  在中国加入WTO已数年之后的今天,可以说中国的经济活动与百姓的生活已与世界融为一体,而现在的“双轨制”做法既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跟不上国际同类纠纷案的司法要求。

  “双轨制”弊端明显

  张启楣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民事纠纷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

  首先,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纠纷本应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并承担纠纷解决成本,国家机关不应主动介入,更不应使用公共资源“用纳税人的钱”救济私权纠纷。其次是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民事纠纷的专门解决机关,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对于同样性质的纠纷设立平行的二条执法系统,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引起行政与司法的矛盾,也使纠纷解决程序复杂化,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如不改变不仅有碍经济建设,也无益于法制社会建设。

  取消“双轨制”条件已成熟

  为什么在今年提出这样的建议?张启楣代表说,因为取消“双轨制”条件已成熟。他说首先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二是知识产权司法力量和队伍人员素质也已比较充实强大。

  张启楣代表介绍,我国现在各高级法院和大多数中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审判庭,各法院也都配备了学历高专业水平强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案的审理工作。据2006年初统计,全国法院单设专业庭院172个,合议庭院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近年有三分之二左右的专利案是有法院受理的。因此他建议取消知识产权纠纷“双轨制”,建议国务院根据国家利益并从全局考虑,深入研究和缜密论证,并结合正在制定中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正在修改中的专利法、商标法等一并予以考虑和解决。

  本报记者 俞力培 董碧辉 陈进红 胡 巍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2007全国两会·现场 A0003 行政退出 司法独判 2007-3-12 钱江晚报a00032007-03-12000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