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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008版:天下·远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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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地遍布浙商
· 美国资深移民大律师
解答美国移民法问题
· 从当地特色中寻找商机
· 浙江人在夏威夷
· 欢迎浙江人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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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美国资深移民大律师
解答美国移民法问题

  赴美投资移民需要哪些申请条件和资格?而对于浙商来说,该如何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佳的投资方式?本报记者就此越洋连线“美国最优秀律师”之一马渭泉先生。

  马律师表示,目前美国投资移民签证的法律要求是:投资移民申请者必须成立一个“新企业”,并在该企业投资50万美元(在人口少或高失业率的地区)或100万美元(在任何地区);该投资并要为当地的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

  移民局每年签发一万个投资移民签证配额。其中300个配额,预留给投资在“地区中心”的申请者。而在全美目前40多个“经济地区中心”里夏威夷州是唯一的一个整个州被列为“经济地区中心”的州。

  在美国移民法规中,允许安排两类投资:第一类是直接性投资;第二类是间接性投资。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投资,马律师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法律细则:

  (1)全部资金必须运用在企业的运作上。

  (2)虽然以借贷的欠据可暂时作为部分投资资金,但该欠据必须有相等市值和独立的资产作为抵押,当投资者不能偿还余款时,美国的发展公司要在抵押资产处有权接收作抵押的资产。例如,如果一间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权利通过法律诉讼收回用作抵押欠据的房产,那么这大陆房产的抵押便无效。

  (3)申请人用作投资的资金,必须有详细的来源。只提供个人的合法工作、利息收入或纳税记录,是不足以证明金钱来源的合法性的。申请人还需将个人资金来源作出详尽的解释。

  (4)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资金已经被用在投资到项目中,正在投资并面临切实的投资风险。如果只提出一个简单笼统的商业发展计划书,即使全部资金都已汇到美国,也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商业运作。

  (5)法律要求新建企业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必须与新建企业位于同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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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天下·远望 C0008 美国资深移民大律师
解答美国移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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