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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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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职亦需护身符
· 《就业促进法》
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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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谋职亦需护身符
《就业促进法(草案)》广征意见
  到2010年,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为了促进就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依法维护

  百姓劳动权利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和方针,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是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

  三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九条)

  出台新政

  促进民众就业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二是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第二十一条)

  就业市场

  更加得到规范

  为了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第二十四条)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是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五是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让更多人

  学到职业技能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第三十八条)

  三是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第四十条)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第四十二条)

  五是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四十三条)

  岗位援助

  惠及困难群体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第四十六条)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第五十二条)

  此外,为了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草案还规定了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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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视点 A0002 谋职亦需护身符 2007-3-26 钱江晚报a00022007-03-2600020;48257178002CE173482572A9003C59D0;钱江晚报a00022007-03-2600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