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人大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起在杭州举行。会议将审议包括《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在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八部。
新规定中: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修改增加了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有关规定。现行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确定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修改稿中则明确提出4点:
1.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3.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4.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