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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5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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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台州破获400多人网络传销大案,工商、公安发出警示——
注意:这3类行为属传销
  ■本报通讯员 吕律 本报记者 陈聿敏报道

  

  本报讯 “只要交几百美元,就能获得巨额的回报”,从去年开始,这种利用网络进行,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的传销模式悄然潜入浙江。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公安机关近日联手在台州摧毁了某一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在浙“办事处”,现场查获参与听课的传销人员300余人,正式会员100余人。据悉,该传销组织的触角已伸向浙、广、苏、冀等地。目前,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浙江省工商局、公安厅联合发布警示,明确认定3类行为属传销行为,提请消费者谨防“网络传销”,切勿上当受骗。

  据调查,该网络传销组织涉及境内广州、深圳、上海、南京、新沂、包头、西安、保定、沈阳等地,仅从缴获的电脑资料上就发现这些地区有精英会员达65人。2007年该团伙甚至把发展会员目标定为10万人,并开始在全国各地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实质上是办事处),犯罪嫌疑人杨某向总部申办设立的浙江办事处,就是该组织的首个省级办事处。虽然入会仅一个多月,但经杨某的农行卡转到该组织总部的会员费已达26万余元。

  昨天,省工商局、省公安厅正式发出警示,并明确认定3类行为属于传销: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省工商局经检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传销一般以“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网络经营”、“投资基金”等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首先交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或外币为条件。他们一般没有实际商品销售,多以传播所谓“致富信息”或推销虚拟的网页空间为名。“网络传销已从原来的商品传销逐步演变为‘拉人头’传销,完全依靠信息链加资金链来运作。由于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传销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工商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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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数字 B0015 注意:这3类行为属传销 2007-4-3 48257178002CE173482572B1002A95B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