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莫利萍) 据上证报消息,备受市场关注的钢材出口退税政策终于出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9日下发《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不仅涉及面更广、下调幅度更大,而且并没有针对钢厂和钢材贸易商设立缓冲期。本次政策直接取消部分钢材出口退税,长材和普通热轧板材下调8~11个百分点。同时,通知自9日发布一周后开始生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表示,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但对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4月21日之前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