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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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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
超60周岁不能驾驶公交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将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年龄不超过60周岁”等条件方可上岗。

  对于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三)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记入信用档案。评议结果不仅要向社会公布,还将作为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如果经营者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或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或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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