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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3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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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股指期货上市扫清法规障碍
  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简称《结算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简称《中间介绍业务办法》)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风险监管指标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实施。这意味着股指期货上市的法规基本出齐。

  有关人士表示,上述三个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

  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全面结算会员。那些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可申请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而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可有效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中间介绍业务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监管创新,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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