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报供稿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31天计?为此还引发了储户与银行的一场纠纷。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在某银行下属一储蓄所开立了存款账户,并使用该账户进行了多笔存、取款业务。后段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该账户有五笔业务的存期跨越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
银行则辩称,自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储蓄存款计息“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的规定执行的,且该规则在金融行业已延用40多年,该规则具有合理性,储户利益并未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