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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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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2/3业主点头
专项维修资金才能用

  发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小区物业,大家都很关心。近日,省政府印发了3部跟物业有关的法规,里面有不少新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浙江省政府近日颁布的《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要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在物业保修期内,业主发现物业交付后,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小区没有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启用保修金。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提出,有关专业单位需要维修、养护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要提前7日公示,告知业主。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则明确,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交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

  另外,物业公司提出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刘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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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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