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偶然所得;
14、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9、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12、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4、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本报记者 孙连兴
本报通讯员 潘瑜 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