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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5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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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怀孕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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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保护“四期”内女员工
  本报讯(钱蕾 林燕) 餐厅女服务员怀孕了,可以调换到接线员的岗位;外来女工回家生育,单位不仅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还要按月发放工资,缴纳保险……昨天记者获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与企业工会女职工代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女职工撑起了“保护伞”。

  一半企业今年要与女工签合同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要积极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在2007年底达到50%以上,2008年底达到80%以上。

  记者从下发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参考文本上看到,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四期”呵护很细致

  在这份特殊的合同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保护都有很细致的规定。从事高处、低温作业等的女职工如处经期,企业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到两天的带薪休息。女职工孕期时,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减轻其工作量或安排适当工作。对怀孕7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企业应给予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15天。流产的女职工也有相应的产后假,如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多层次保障女工权益

  据我省某市的一份调查,去年,还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女职工劳动权和生育权。有一部分企业甚至在招工中或在合同中蛮横地规定“不得在合同期内怀孕”,“如怀孕、生育,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如何有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是保护女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载体。”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

  据记者从工会等机构获悉,目前我省已有一些市县率先制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指导意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至今也已有数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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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数字 B0015 怀孕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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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5 48257178002CE173482572D60017006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