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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2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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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接收学生实习,税收有优惠
  本报讯(莫利萍) 今年在杭州某职业学校上三年级的蒋同学正在为找实习单位而烦恼,他想在暑假里先找家单位锻炼一下,但由于不少单位只招熟练工,几次上门自荐都被拒绝了。现在,困扰这些学生的“实习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记者了解到,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政策。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对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利好,这将为不少单位接纳职业院校和成教学院实习生解除后顾之忧。

  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该《办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该《办法》称,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该《办法》还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根据规定,能享受到这一政策包括成人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专、职业学院(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学生,接纳这些学生的实习报酬企业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业内人士业表示,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不断扩招,学生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如今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再扩招50万人,达到800万人,使得全国中职招生达到与普高招生大体相当的规模。而这一政策的出台则使得职业院校、成教学院、技校等学生在实习方面将获得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不过他也表示,尽管政策出台有着良好的意愿,但还是要防止企业为了骗取税前报酬虚报实习生等情况的出现,让实习生能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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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数字 B0002 接收学生实习,税收有优惠 2007-5-18 48257178002CE173482572DE0039739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