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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这辆货车真大胆
竟敢高速路逆行

当事人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本报通讯员 张晶 张彬 本报记者 叶玉跃
  ■本报通讯员 张晶 张彬

  本报记者    叶玉跃

  

  本报讯 在高速公路上擅自拉开中央隔离护栏,开着长达16米的超长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结果,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小货车因无法及时避让,撞在了这辆半挂车的侧面……昨天上午10点半,3名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此类高速交通肇事者在全国尚属首例,专家评价此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标杆意义。

  “1月15日18时45分,这辆满载水泥的豫P15590号半挂车以30公里的时速在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段上行驶。因涉嫌超载,我要求他开到前面的出口处,下去过磅接受检查。”当时,高速交警金华支队二大队民警张国军在前面带路,示意车辆停靠。这时,恰巧前方有一辆车抛锚,张国军就先去处理那起事件了。

  可没想到,超载半挂大货车的司机杨立军,一看交警去处理另外的事,开到一段活动隔离护栏处时,下车强行将隔离护栏拉开一个4米多长的口子,然后叫同伴一人站在慢车道旁观察来往的车辆,一人驾车掉头。

  当时,16米长的半挂车几乎将两个车道都堵塞了,后来货车好不容易转过身、尚未完全拉直时,前方过来了两辆车,一辆小货车因来不及刹车,一头撞在了大货车的右侧后方,小货车司机当即受伤。

  一看出事了,半挂车上3人害怕了。为逃避惩处,一人立马跑到车子的尾部把牌照向上翻起,半挂车迅速逃离了现场,在武义出口处的匝道上观察了一番后,加速强行冲出了收费站。到了距离收费站1公里的地方,三人又弃车逃逸。两天后,三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由于全国没有先例,高速交警、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一起,从危害的结果、量刑等方面进行研讨,经过商议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而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1月16日,武义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对杨立军三人实施刑事拘留。近日将依法提起公诉。

  昨天在现场被批准刑事拘留的另一位驾驶员姓汤。2007年5月11日凌晨1点多,他开着赣F51658号中型普通货车从温州驶往江西。汤司机当时已经很累,眼睛都快闭上了,车子也走起了“S”形,但他想再坚持一下,到前面的武义服务区再休息。

  2时20分,赣F51658货车经过金丽温高速往金华车道52公里时,出事了——撞上了前方由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拖拽的渝B48475号重型厢式货车,两车卡在了一起。

  金华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叶俊峰赶到现场时,只见后车撞得不成样子,车头足足被撞进去1米7左右,副驾驶座上的乘员黄某肺部被戳穿,只“哼”了一声便当场咽气了,另一乘员郑某也受了伤。

  开车的汤司机当时也被卡了,被救出来后,只一个劲地问车上其他人怎么样,有没有叫救护车?

  昨天在现场,当高速交警宣布汤要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汤说,没想到打个盹的代价这么大,人家命都没了,我坐牢也是应该的。

  高速交警金华支队副支队长郑军说:“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比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要高,考虑到此案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我们经过研究认为,此案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维护高速公路这一特殊交通环境的公共安全,我们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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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10 这辆货车真大胆
竟敢高速路逆行
■本报通讯员 张晶 张彬 本报记者 叶玉跃 2007-5-22 钱江晚报a00102007-05-2200016;钱江晚报a00102007-05-22000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