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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渎职侵权“三难一大”
· 9成渎职犯罪免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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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反渎职侵权“三难一大”
最高检就反渎职侵权与民众交流
  不揣腰包也可能构成犯罪,“好心”、“为公”办了坏事,乱作为或不作为也可构成犯罪。如果说反贪污贿赂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揣腰包的腐败”,那么,反渎职侵权主要针对的就是“不揣腰包的腐败”,反贪污贿赂促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反渎职侵权促的则是这一群体的勤政。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与广大网友就渎职侵权的表现、危害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渎职侵权等问题进行了在线交流。

  平均个案损失258万元

  针对很多人认为,既然渎职侵权没有私吞,危害就不大了。您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宋寒松:作为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来讲有两类,一类就是侵吞和贪污贿赂犯罪,另外一类就是渎职侵权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揣腰包”的腐败。

  比如说有一些是为了一己之私,使国家受到了损害:某些人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该审批的他审批了,他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上千万。当然渎职侵权犯罪也有一点腰包都没有落的,所谓的因公做了坏事等等,但是他造成的后果是相当的严重的。

  我们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所以渎职侵权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

  渎职造成责任事故频发

  近年来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渎职侵权”有一定关系,在一些安全事故频发的领域有关部门又是怎样处理渎职侵权犯罪的?

  宋寒松:责任事故高发的最大原因和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负责任,不去认真地履行他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他们没有认真、严格地去审批。由于他们的渎职和失职造成了一些非法开采比较严重,这些黑矿主和黑煤窑有很多就无视人的生命安全,一味追求暴利,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了重大的损失。

  这几年有很多人的死亡事故也比较多,去年和今年死亡达30人的案件已经有很多件了。

  前不久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一项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只要一发生事故政府部门就会组成调查组,要求检察机关参与进行。检察机关主要是提供一些法律服务,另外就是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6年至今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比较多,一共有600多件,去年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很大的。

  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

  近年来司法不公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现象也受到媒体和公众批评。司法系统里的渎职现象是否存在?

  宋寒松:司法的不公往往背后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也有一些其他的职务犯罪。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他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处职务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渎职罪中的42个罪名中有17个是涉及司法机关的,这说明我们国家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是非常严格要求的。比如说除了刚才介绍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及徇情枉法罪,还包括执行判决的滥用职权罪、致使在押人脱逃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等等。

  司法人员犯罪查办重点

  司法人员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否是近年渎职查办的重点?

  宋寒松:检察机关近几年要加强监督力度,加强查办司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这几年查办的案件是比较多的,占的比例也是比较多的,司法人员主要占1/3左右,力度还是可以的。

  减少司法不公的现象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铲除他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查处犯罪是最大的预防,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加强预防、加强教育也是很重要的。 要保障司法工作人员都能够秉公执法,都能够执法为民,目的是要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用教育的手段、监督的手段、惩治的手段多管齐下,不断的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另外,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也是相当重要的。我认为有了好的法律制度和好的工作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反渎“三难一大”

  目前推进反渎职工作有困难吗?高检是否已经有了明确的工作思路来克服这些困难?

  宋寒松: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胡乱审批,审批的对象是受益者,受益者肯定不会去举报了,这种就不易被发现。另外就是有些部门的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也不正确,他也不去举报,这样的话查证起来也很困难。同时处理也很难,现在包括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偏轻,或者不让处理,这也是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情况。有的是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不正确,给我们的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法定最高刑有三年、五年、七年的,除了侵犯人权的几个犯罪,将来可以视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来改变罪名进行宣判,比如说把人打死的刑讯逼供案件,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可能会以伤害致死来处理,这样的话量刑就比较高。

  另外,有些是认识问题,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处理偏轻,也是处理难的一个表现,有的是不让你进行处理,再有就是要求你免刑或者缓刑。其实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放纵或者说是一种放任。将来我们检察机关要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处理轻的该抗诉的就抗诉,从而改变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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