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丽水的蓝野酒业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在打一场“蓝色风暴”的商标权官司。官司从一审的杭州市中级法院一直打到了二审的浙江省高院。
蓝野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用了“蓝色风暴”标识侵犯了他们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结果被一审法院驳回了。蓝野公司继续上诉,案子到了省高院。昨天下午,省高院作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意料,不仅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还判决百事公司要赔偿蓝野30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长时间在中国宣传“蓝色风暴”产品,使“蓝色风暴”标识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商标用于宣传海报、货架等广告载体上,还在其生产的可乐产品的容器包装上直接标注“蓝色风暴”商标;两家公司所用的“蓝色风暴”近似,且蓝野酒业公司已获得在饮料类产品上注册,核准了该商标,百事可乐公司就不能将该商标用在可乐上了。 即便蓝野酒业公司现在没有生产可乐,但它注册了这个商标就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