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民胡先生由于不懂权证投资规则,在权证最后交易日买下大量权证,导致3.3万余元投资血本无归。胡先生认为券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而将其告上法庭。1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不过,不少投资者并没有注意到“最后交易日”和“权证到期日”的区别。
2006年2月9日,胡先生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上海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同年12月15日,胡先生买入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共计7万股,成交总金额为3.3万余元。当天,他收到的“操盘提示”显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当他等到12月18日,却发现权证已于12月15日下午3点停止交易,“操盘提示”中的“权证到期日”并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后交易日”。这7万股权证过期后自动化为乌有,投资血本无归。
在交涉无果后,胡先生将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万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3.8万余元。
证券营业部则认为,胡先生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电话委托的方式,签署过《权证风险揭示书》,应该了解权证交易的风险。而事实上,胡先生对权证投资完全不了解,这才导致损失产生,应自行承担责任。万得公司也认为,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是权证投资者应了解的最基本常识,万得公司提供的信息完全、及时、准确,没有任何延误、遗漏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白云机场认沽权证的行权价为7元,权证持有人每持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向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卖出1股白云机场A股股票,权证行权日为2006年3月23日至同年12月22日,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当白云机场股票高于行权价格时,认沽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存续期满未行权的权证将不再具有价值。
法院认为,参与股票、权证交易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胡先生作为权证投资者,对所涉权证公开性信息应及时加以关注并行使投资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由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