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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0版:每日新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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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规定禁火期
上坟烧香要罚你

  ■黎莉 李冠男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与会代表分别听取了四项新规的审议结果报告。

  其中,《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中提出将设置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如果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规定,有关单位将予以警告或者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还听取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会议日程安排,代表们将于26日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四项新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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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民生 A0010 规定禁火期
上坟烧香要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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