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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9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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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余杭酒吧离奇官司后续
酒吧老板赔了80多万
法院“预见性”执行成功
■本报通讯员 董艳 本报记者 杨晓政
  ■本报通讯员 董艳 本报记者 杨晓政

  

  本报讯 去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一酒吧内发生离奇“人砸人”案,导致被砸女士下身失去知觉,一时成为公众热议话题。近日,余杭法院在执行此案时,为案件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一审判赔的首期赔偿金12万余元改为总赔偿金80余万元,化解了后期有可能发生的“连环诉讼”矛盾。

  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生在去年3月。当日,王某和朋友一起去某酒吧消费,而黄某是酒吧老板。二楼的一名顾客钱某,正靠着护栏与熟人打招呼,突然身体失衡,从二楼坠下。正在一楼落座的王某,被坠落的钱某压伤,当即昏迷。

  事后,王某起诉酒吧,要求赔付相关医疗费用。2006年8月29日,余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系酒吧二楼护栏净高不达标而起,故酒吧应负全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酒吧赔偿王某医疗费12万余元,由老板黄某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此案是一次人身损害事件,在宣判过程中,伤者王某的伤势并未痊愈,还需进行后续治疗,所以法院判令的赔付只是王某的首期医疗费和护理费。今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酒吧老板黄某拒绝履行义务,他的理由是,王某现在还在治疗之中,医药费根本无法确定,如果自己赔了这一次,那么新的医药费护理费出来一次,他就得再付一次。

  执行人员给黄某解释,他的赔付义务是规约在法律文书之内的,也就是说,他现在需要支付的是法院判令的首期医疗费用。经过劝说,黄某履行了赔付义务,但是,执行人员也意识到,如果不做相应的调解工作,那么很有可能王某与黄某的纠葛会继续产生:新的医疗费用、再起诉、再执行,这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带来麻烦,对司法资源也是浪费。

  经过反复的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协议,由黄某及其酒吧共赔偿王某后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0万元。案件顺利了结,同时也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据了解,这笔赔偿款已于近日全部履行到位。

  ■事件回放

  2006年3月12日晚9时左右,王女士与朋友一行到余杭某音乐酒吧,就座于一楼,该桌位的上方是二楼护栏,靠近护栏的是二楼41号桌位;当晚11时30分许,顾客钱先生一行4人也来泡吧,并选定靠近二楼护栏的41号桌就座。当钱先生和朋友入坐41号桌位准备消费时,钱先生发现酒吧一楼的顾客中有熟人,于是就靠着二楼护栏,面向一楼的熟人弯腰打招呼,就在这时,因身体失衡翻过净高度92厘米的护栏,从2米多高的二楼坠落至一楼7号桌旁的王女士身上,导致王因背部受压迫当即昏迷不醒。

  王女士被送至余杭区一院抢救后,又转院至浙医二院治疗,确诊为“胸11、12椎压缩性骨折伴胸11向后滑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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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法眼 A0009 酒吧老板赔了80多万 ■本报通讯员 董艳 本报记者 杨晓政 2007-7-24 48257178002CE1734825732100243429;钱江晚报a00092007-07-2400019;钱江晚报a00092007-07-24000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