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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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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卫生部:
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于德志27日在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说。

  他还告诉记者,公立医疗机构的器械购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合资合作,一旦发现将按规定查处。

  为了完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卫生部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于德志介绍,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卫生部负责的集中采购工作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执行。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其他医疗设备和耗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随着各地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集中采购的品目和范围也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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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2007-7-28 48257178002CE173482573250057B4DE[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