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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傅鼎生:《物权法》如何保护我们的财产
■本报记者 陈骥 本报实习生 朱寅 整理 本报通讯员 周广利 摄影
  围绕物权法如何保护百姓财产这一命题,讲两个问题,一是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二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一)物权法的制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2年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被锁定,这就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保障交换各方地位平等、维护交换各方私人利益、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物权、确定物权变动规则、建立交换秩序等等离不开物权法的制定。

  (二)物权法的制定,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推论。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必不可少。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财产关系包含动态财产关系和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由合同法等法律制度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要由物权法来调整。由此可见,完备法律制度,物权法不可或缺。

  (三)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中国的改革走了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需要解决。改革的目的在于调整利益关系,为巩固改革的成果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物权法律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不动产实际产权人的分离问题;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等都是现实中客观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物权法必须以此为己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利用、保护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句话,六个字归纳,即归属、利用、保护。

  这三句话六个字中,最根本的是“归属”。财产的归属指的是确定财产的主人,确定物的名分,确定权利的主体。

  明确财产归属的根本目的是定分止争。现实生活中可利用、能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们对资源的追求是无限的,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追求欲就是一组矛盾,这种冲突最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争斗。为了制止财产利用的纷争,必须确定财产的归属。商鞅曾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商君书·定分》)。

  明确物的归属,在于物的利用。

  物的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发挥它在使用和交换上的效用。

  如果这个社会人人守法,那么对特定物的垄断支配无需法律保护。这个社会并非人人守法,因此权利人的物权就应该受到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应当能够通过国家强力获得救济。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物权法如何保护我们的财产,必须了解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为物权关系、占有关系。

  物权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所有权关系,又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关系、集体财产所有权关系、私人财产所有权关系、其他权利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基于不同主体因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共有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

  占有关系是基于占有这一事实状态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理论,以及生活经验表明,占有财产的,应推定有权源占有,而不应推定无权源占有。物权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说明了这一点。《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失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一个民警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想把这个问题抛给你们,你们看看该怎么做?他接到报案,说是一个蓬头垢面的人坐在马路边上,在吃酒店扔掉的泔料,但手上却戴着一个金光闪闪的手表。有一个手表收藏家看到后吃了一惊——这是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不低于38万元,于是就觉得这不太正常,报案了。警方接到报案后就派人与蓬头垢面的人闲聊,讲住址和暂住地点,讲年龄和身份,都很清楚,但是一讲到手表,那人就不说了。对此有三个处理方案:第一,连人带表扣押;第二,人放了,手表暂扣;第三,放人,不扣手表。答案应当选择第三。

  除有相反的证据外,占有动产应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既然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警方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占有为不法时,没有理由扣押他的表。

  (二)财产的归属

  财产的归属,是指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物权。物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只有依法取得物权,才能成为该物的主人,才能确定该物的归属。非依法律规定,纵然实际控制某物,控制人对该物也不具有物权,法律不认为该物归属于不法持有人。

  据此,明确物的归属应当明确物权的变动规则。例如,有业主拥有一房屋。这套房屋靠近湖边,景观房,因为筹款,他把房屋卖给了A,每平方米售价60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钱没付房屋也没有交,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两周后,B说你的房屋卖不卖,每平方米8000元。业主说你必须钱到位,于是B就给了他钱,但是房子还是没有交付。又过了一些日子,C说要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单价买这套房子,于是签订协议,C也入住了。又过了两周,D说要以每平方米15000元价格买这个房子,于是又签协议又办过户,把该办的手续都办了。因“一女四嫁”终不能实现所有买家合同目的而起纠纷。该房屋产权归谁?

  四人各自陈述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A说买房跟买其他东西一样,总有先来后到,自己第一个到,第一个成交,房屋应当归自己。B说房地产交易关键在于实际履行,谁先交钱,房屋产权归属谁。第三个说,成交的标志在于是否入住,自己已经在那儿住了半年,产权当然归自己的。最后一个说入住没有意义,自己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非产权人理应迁让。

  解决本案必须首先明确物权转让的规定。

  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物权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也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有处理该物的处分权。第二,行为人在设定物权或转让物权的时候要签订合同。第三,办理不动产设立或转移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一房四卖的案件,应确认该房屋归D所有,A、B、C可以追究业主的合同责任。

  不动产除了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以外,还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取得,比如法院、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没收、罚款等其他公权力;建造、继承、遗赠等等。依据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的,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比如被继承人死了,房屋虽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却不妨碍对其继承人房屋产权的认定。但是有一点要注意,没有进行登记不能抵押或转让。如果想转让,对不起,你得先办登记,把房屋登记到你名下。

  2.动产物权的取得

  动产物权的取得,也基于两类原因。一个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取得,另一个是根据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取得。

  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不动产转让已依法办理登记,动产转让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比如,一对夫妇来杭州买房,该房产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夫妻感情好,妻子没有必要请求将登记名义人变更为夫妻双方。只因夫妻感情破裂,丈夫有将房产卖给第三人的可能,妻子才决定通过一定途径将自己名字反映在登记簿上。因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丈夫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丈夫是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却无权未经妻子同意单独处分该房屋),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该房屋就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妻子要求将自己名字添上,可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

  应当明确的是,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的后果

  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归还之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遗失者承担。遗失者曾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兑现承诺。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财产的利用

  确定财产的归属,为了使财产的主人利用财产而不受他人干涉。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可以独占地支配自己的财产,排除他人干涉;他物权人可以独占地支配他人财产,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干涉。

  这几天人们在报上讨论一个问题。某个小区有健身设施,而毗邻的另一个小区没有健身设施。另一小区的业主欲在健身设施被闲置时使用该设施,遭到某小区业主的拒绝。于是,某小区遭到非议。由此引起了一场讨论。讨论这个问题要设定一个前提:依道德标准还是法律标准看待某小区业主拒绝他人使用健身设施的行为。如果从物权法角度来看,小区的健身设施是小区业主共有的,既然是业主共有,其他人便无权使用该健身设施,欲用,得经小区业主同意。

  人们对物的利用是要受限制的。任何权利都有界限,物权也是。比如,相邻关系。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存在物权的扩张和限制问题。业主在开设茶馆的时候,不能为了招揽客户,而影响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又如,小区业主不能改变自己房屋的结构;应容忍、配合他人维修设在自己房屋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不影响他人生活等等。

  (四)财产的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彼此之间地位应当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包括物权内容不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物权民事保护方式与手段不因主体不同而不同。

  在物权保护问题上,私人财产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侵害,也不受来自政府的侵害。物权法为了维护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规范了政府的征收和征用行为。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征用的前提是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遗憾的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至今未有“公共利益”法律定义。于是出现动迁双方对“公共利益”各自定义局面。政府认为“城市旧区改造”就是公共利益;“钉子户”则以为土地作为公益使用的为公共利益,用于经营的,则否。在公共利益被法律定义前,应当建立公共利益的评价体制,在政府行为正当性发生争议时,应当有公正评判机制。

  财产的保护,有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两种。财产的保护,主要依靠公力救济。当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当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返还原物;当对财产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当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恢复原状;当侵害财产时人蒙受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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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科教·大讲堂 D0013 傅鼎生:《物权法》如何保护我们的财产 ■本报记者 陈骥 本报实习生 朱寅 整理 本报通讯员 周广利 摄影 2007-8-1 48257178002CE1734825732900220516[A1-陈骥≈B1-张谷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