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3版:每日新闻·传媒
3  4  
PDF 版
· “八一”建军节的确定(上)
· 三大“高温权益”不得侵犯
· 又有两批甲氨蝶呤被叫停
· 干裂的土地
忧愁的脸
· 山西发生猪蓝耳病疫情
· 69名被困矿工喝上牛奶
· 山西乡宁煤矿事故原因查明
· 临汾原宣传部长被“双开”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8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三大“高温权益”不得侵犯
  时值炎夏,国内许多地方热浪滚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

  劳动保障专家指出,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目前,在各地出台的细化文件中,建议调整工时的标准以“超过35摄氏度”居多。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专家指出,其中的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此,凡上述权益遭到侵犯的劳动者,有权诉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据新华社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03 三大“高温权益”不得侵犯 2007-8-1 钱江晚报a00032007-08-01000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