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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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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
贪官胡星一审判无期
  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

  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对胡星潜逃至国外后经规劝自愿回国、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自首。8日早上的宣判结束后,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胡星受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他说,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星自首并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了解,正是根据胡星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法院作出了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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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贪官胡星一审判无期 2007-8-9 48257178002CE17348257331002AFF21[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