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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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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广东民办学校
不得跨年收费

  信息时报供本报稿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加强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在准入制上规定,要办民办学校必须有自有用地的条件。民办学校资产是属学校所有,不属于举办者私人资产,任何人不得截留。在教学管理上不得随意删减课时。民办学校不得跨年收学费,收费要公示。

  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学费,要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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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5 广东民办学校
不得跨年收费
2007-8-12 钱江晚报a00152007-08-120006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