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火灾,物管公司赔偿10万元
[核心阅读] 几天前,《温州都市报》上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邱某夫妇于2004年购置了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小区某幢9楼一套房,装修后入住。去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邱某家突然起火,虽然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但家里大半家具、家电被烧毁,夫妇俩也被烧伤。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当时有人燃放烟花产生的烟火飞入邱某家中引燃可燃物所致。经调查,事发前一天,该小区共有7家住户乔迁入住,且都有燃放烟花。
邱某夫妇多次与这7家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交涉,但这7家住户均不承认肇事烟火是自己放的,而物业公司也表示与他们无关。今年4月,邱某夫妇将该7名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139万多元。日前,双方在瑞安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小区物业公司一次性赔付邱某夫妇10万元,邱某撤回对7名业主、物业公司的诉讼。
杭州也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最知名的就是去年沁雅花园由于有人非法燃放大型烟花,致使两户住家失火引发的杭州首例高层住宅失火赔偿案。同样,由于事发时没有及时确认,事后也无法查找,没能认定肇事者。最终法院判决沁雅花园物管赔偿其中一户受灾业主40%的损失。
业主家无端遭受飞来横祸,肇事者拒不承认或无从确认,小区物管公司是不是就得“自认倒霉”、承担责任?物管是不是应该“无所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