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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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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密协议”难倒应聘人
  金陵晚报供本报稿 赵雪大学毕业后先后干了几份工作,但没有一个做满三个月,今年4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她前往某旅游服务公司应聘总经理助理一职。因有过工作经验,再加上不错的口才,在众多应聘者中,赵雪脱颖而出,成功拿下这唯一的名额。

  随后的三个月试用期,赵雪也顺利通过。日前,公司领导正式提出,与赵雪签订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年底还有分红。“我当时可开心了,这可是毕业后第一份正式工作,而且待遇我很满意。”赵雪非常兴奋,可接下来领导提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如果赵雪从公司离职,三年内不允许从事与该公司相同的业务。如违反该规定,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公司也将支付赵雪保密费,每月600元,与工资一块发放。

  面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她有些不知所措。“由于我的工作性质,确实能接触到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些信息对公司的确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泄漏,后果会相当严重。公司有这种要求我能理解,可这个‘保密协议’能签吗?”赵雪犯了难。

  “公司这样做合理吗?三年是不是太久了,法律这样规定的吗?保密费又是如何定的,每个月600元少吗?”犹豫不定的赵雪打进了本报法援热线。

  本报法援律师王权认为,该公司要求赵雪签订保密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此外,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具体数额,目前没有硬性规定,通常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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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5 “保密协议”难倒应聘人 2007-8-17 48257178002CE17348257339004C8E46[A1-俞力培≈B1-俞力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