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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审议八部法律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分组讨论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等8部法律草案,其中多部法规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就业促进法

  增加预警制度等新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定于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8月9日、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意见和各方意见,连续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进行了多项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反垄断法

  禁止多种垄断行为

  备受关注、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审议结果时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介绍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

  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2006年6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时的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发生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严重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可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等。

  二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草案进行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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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02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8-25 48257178002CE17348257341004C2835[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