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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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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发改委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串通抬价者,重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介绍,为了做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抑制价格的过快上涨,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28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

  他说,对价格串通和哄抬价格等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现行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我们考虑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

  张满英说,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17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所以,“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介绍,发展改革委近期通报方便面企业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后,国内方便面生产企业积极配合,主动表示要认真学习《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严格守法经营,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加强价格自律。

  张满英表示,8月16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8月17日,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发表《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公开信》,向社会公开道歉,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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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串通抬价者,重罚 2007-8-29 48257178002CE1734825734500353059[A1-新华社稿≈B1-方小晶≈B1-陈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