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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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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得广厦庇寒门
· 为办第三方存管,
证券公司又开夜市
· 廉租房经济房行政划拨供地
·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重点发展
·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3个条件
· 不能单纯追求住房面积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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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3个条件
  据新华社消息 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这主要体现在两条,一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二是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沈建忠说,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三个条件,第一条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浙江实情:叫停违规集资合作建房

  去年,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随后,浙江省连续两次发出通知,部署清理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叫停单位违规集资合作建房。

  在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中,禁止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中,则明确提出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本报记者 徐叔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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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经济新闻 B0001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3个条件 2007-8-31 48257178002CE17348257347003ADA61[A1-新华社稿≈B1-许春初] 2